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逐渐发展,我们国家青年的婚姻观、恋爱观都逐渐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独居青年的数量逐渐增多,未来无子女老人也会越来越多。同时,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当今,意定监护制度能够满足老年人的监护需求,为缓解老龄化社会的养老压力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保障。因此,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逐渐会成为韩璐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次暑期社会实践,团队针对意定监护制度这个问题展开了调研。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确立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此规定明确了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的原则,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其意思自治。总体而言这条规定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是我国立法对于养老现实问题的关注与回应。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废止)第三十三条完善了意定监护制度,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及所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不再只局限于老年人。该条同时确立了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以书面形式”做出,相较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为完善。但在实质上,该条文仍未突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的局限性。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施行是我国民事立法领域的重大事件。其中《民法典》总则编仍保留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原有规定,但停留于笼统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强的具体规范,因此仍需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加以完善。
本次调研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面对面访谈:
2023年9月2日,“意”心前行调研团成员韩璐前往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一所公证处。
作为一个经济发展程度相对不高的城市,呼伦贝尔市的公证处对于意定监护制度还未有开展状况。原因有二:其一,对于暂时无子女的老人而言,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自己独立生活或者居住在养老院,而失能或半失能老人大多都有兄弟姐妹,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亲属会自行担任监护职责。且目前绝大多数老人都没有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自然涉及不到本地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其二,本地区的青年人群独居、不婚或者无子女意识不强,大部分人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结婚生子,因此对于意定监护制度很少有更深的了解。
与此同时,韩璐采访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进行讨论之后向韩璐表示,目前公证处并没有接触过意定监护的案件,因此也没有相关公证流程和手续,需要等待相关案件出现后,逐步建立起意定监护的相关制度。
在经工作人员了解后,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市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这与上海高速发展的经济是密不可分的。上海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不管是老年人还是青壮年人普遍接受文化教育程度较高,对意定监护制度也更为了解,从上海宝山区一88岁老人带领水果摊主小游办理意定监护这一案例中就可见一斑。
调研的第二部分,笔者对学校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和邻近地级市也是经济更为发达的青岛市几所养老机构进行了电话采访。
遗憾的是,威海市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接通电话以后表明已经不再开设,因此韩璐只得到了青岛市某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答复。在韩璐致电青岛市市北区某养老服务机构后,工作人员告知韩璐,目前并不了解意定监护制度,机构中的老人目前大多都拥有兄弟姐妹,如果没有子女一般不会主动指定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在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一般由法院进行指定监护这一措施,因此也没有人咨询过相关问题。最后,机构工作人员表示,该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提供治疗、服务失能老人、临终关怀等多项服务。
从以上两项调研结果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意定监护制度还是一种较为笼统、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而且在大部分地区,意定监护制度是不被普及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化的趋势,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会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关于意定监护制度会有更为完善、更为发达的立法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