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上海率先发布超龄农民工清退令,掀起超龄农民工清退浪潮。到2022年下半年,全国已有十余个城市相继发布与清退令有关的政策。当前,农民工群体的老龄化趋势仍在加剧,清退令的发布原本是基于对超龄劳动者的安全考虑,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但由于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仍有漏洞,超龄农民工下岗后极有可能面临生存困难。为让超龄农民工清退令真正起到改善农民工生活的作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需要多元共治,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政府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服务机制,多管齐下,在引导超龄农民工群体再就业和返乡养老方面共同化解超龄农民工“老无所依”的难题,使做出贡献的农民工群体得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关键词:超龄农民工清退令;人文关怀;生存困难;共享成果
一、导言
(一)研究背景2021年全国多地发文,要求“超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作,已有的超龄工人需要清退。 这些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禁止60周岁以上男性及50周岁以上女性三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禁止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以及危险性、风险性高的特殊工作”等内容。清退超龄农民工的出发点对超龄农民工群体安全的考虑,据相关调查,在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里,超过60岁的占比达到15%,而整个建筑从业工人中,超过60岁的占比仅有1%。即“超龄”农民工虽然占比少,但事故比例高。
对于超龄农民工来说,继续外出打工的原因主要是减轻儿女负担和储备养老费用。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千千万万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年龄增大,超龄农民工在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但完全清退的做法也为其生活养老带来了一定不便,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实现再次就业和养老保障成为了农民工老龄化背景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次实践以2022年上半年全国部分地区出台的建筑领域超龄农民工清退政策为背景,调查在此政策实施背景下多地市的清退令及其配套措施的执行情况,探究全国各地农民工的就业与权益保障状况,并通过问卷形式收集农民工群体对于该政策所持态度,以了解在清退令对高龄劳动者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经济、稳定、就业等方面的影响,最终形成地方政策报告与政策效果评估,为超龄农民工清退政策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三)研究意义1.为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的发展提供实证资料和理论建议
项目通过广泛的文献搜集与实践调研,立足于四十年我国劳动者保护法发展与实践,通过与西方劳动者保护相关法律的发展与实践的比较,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和就业形势之分析,使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总结既往经验,学习先进模式,紧跟时代潮流,推动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相关理论的发展。
2.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建设建言献策
项目扎根实践,在广泛收集农民工感受、智慧,相关专业人士分析以及广大群众想法的基础上,为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立足本国国情,实现创新发展建言献策。
3.为用工单位良性竞争,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建议
项目对于企业的调研采访,不仅仅是收集资料的过程,更是宣传当前我国法律的过程。同时,本项目希望通过广泛调查与深入研究,描摹出界定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具体标准,从而为用工单位避免侵权,良性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4.实现政府与人民良性沟通,为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建议
农民工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实现用工市场的良性发展,提高农民工劳动积极性离不开国家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本项目衔接政府与人民,既采访政府想法,又倾听人民意见,为政府与人民良性沟通,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推动政策有效推行,为实现我国经济良性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5.为助力创新创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建议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国当前的重要政策,农民工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锻炼,如果加以政策鼓励支持可以成为推动农村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本项目一方面通过完善对劳动者保护法的法律规制,有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本项目对于各地对农民工帮扶措施的调查与研究,为农民工返乡创新创业提供指导,释放创新创业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活力。
(四)研究方法我们小组在研究中将主要用到比较研究法、法解释学方法、法经济学方法以及法社会学方法,主要借助法律方法来进行研究,并且将统合经验理性和逻辑理性,探讨高龄农民工清退令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及相关问题解决的合理路径。
1.比较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是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是借助于发现、比较被比事物的异同,发现事物诸要素间的联系及变化趋势,并总结其变化规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运用比较方法的基础上,分析农民工与一般劳工之间的概念差异,区别其在特性上的相似与不同,同时也要注重比较国内外对于劳工保护进行法律规制的相近、值得借鉴之处。我们小组计划对不同地区、不同农民工相关政策进行比较研究,区分不同政策在运行、管理等相关方面具有的特性,列举不同地方政策的优缺点以及相似之处,同时针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现象进行比较列举,从而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漏洞所在。
2.法解释学研究法“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术”是法学方法论最基本的内涵。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论证来设计、修正和运用规则,不仅过去而且将来都是法学最基本的任务,去此则不成其为法学。农民工权益保护上存在现有立法规定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备,监管者监管困难、被监管者缺乏自我监督等问题,同时对于同一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法,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对于法律的适用也需要进一步确认。我们希望基于现有文献和研究,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将收集和浏览相关部门颁布的法条以及相关的解释,试图通过对现有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推理和论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以期能够适时地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提出相关的修改建议。
3.法经济学研究法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以法经济学为观照,从司法实践的整体状况来看,农民工权益保护涉及教育、养老等等复杂问题,侵权纠纷的解决尚没有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我们将会在问卷调查访谈之后对数据进行分析,并且运用SPSS软件,对参照组实验组分别进行数据处理与整理,得出P值等关键指标,同时制作相关的综合统计表。这能够从经济分析的角度为我们获得农民工在生活水平、存款水平、教育等的数据,为我们的研究提供帮助。
4.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是根据我们的研究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主要运用在课题准备阶段。我们在进行调查研究之前,就利用了我们学校已有的数据库资源进行了资料的检索,通过对已有相关文献对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定性,风险逻辑及其预防、政府监管以及发展趋势方面有了大致的研究
内容分析法是非介入性研究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通过对记载下来的人类传播媒介的研究,进行文本的主题分析、建立索引、定量描述分析来揭露成文文本的实质问题。该研究方法具有效率高、非介入性、信度增加等优点,对于我们小组掌握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发展特点与本质特点帮助很大。在适用该方法的过程中,我们小组采用分层抽样技术,从不同地政府法律政策中抽选出典型作为我们的观察对象。
5.法社会学研究法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指运用社会学原理、手段和经验研究法律现象的原则、方法与技术。法社会学的优越之处在于,它能够了解社会的现实状况,掌握现实中存在的法律与社会基本要求之间的矛盾,迅速而准确的反映新的利益、愿望与要求,提供各种合理的筛选方案以供法律决策部门挑选。我们认为法社会学研究已经形成一个十分丰富的方法论体系:世界观方法论层次-法社会调查层次-经验研究技术和手段层次。
在研究方法方面,本研究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方面主要采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深度访谈法。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因为对不同主体的调查目的的不同,我们选取了规范研究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中理论包括国内外的学理研究与案例分析,实证研究又包括试研究阶段和正式研究阶段,采取访谈、问卷与实际走访的多种方式,在有一定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研,保证实地调研和理论研究的紧密结合。
(1)访谈法
访谈法是指通过访谈员和受访人面对面地交谈来了解受访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心理学基本研究方法。我们此次调研的访谈对象,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学教授、经济学交授、劳动仲裁人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农民工、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访谈的主要目的在于了解相关人员、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对于高龄农民工清退令和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看法和认识,以面对面交谈或者电话访谈等形式丰富和细化我们对于研究目标的认知。
(2)考察法
实地考察是一种深入到调研地实际考察、亲身体会,以便获得第一手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本小组为扩大研究范围、深化研究领域,计深入不同地区考察不同地区公众对于高龄农民工清退令的态度,以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认识情况。
(3)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是现代社会研究中最常用的资料收集方法,特别是在调查研究中,它的使用更为普遍。与其他调查方法相比,问卷法具有十分明显的优越性,如操作简便,能说明整体情况等。我们的问卷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设计的,其目的在于了解在其对高龄农民工清退令的了解程度、应对措施,并试图了解农民工所想解决困难以及他们设想的解决方式与途径。
二、研究问题现状
(一)农民工数量持续增长且平均年龄继续提高
根据国家统计局 《2021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发表的数据,当前全国农民工总量29251万人,比上年增加691万人,增长2.4%。值得注意的是,近5年来,农民工平均年龄逐年提高,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也不断提高。2017年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21.3%,2018年、2019年、2020年占比分别为22.4%、24.6%、26.4%。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群体,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27.3%,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总规模超过7500万人。
国家统计局 《2021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二)社会各界对超龄农民工清退令褒贬不一
2022年,上海、天津、深圳、泰州、南昌、荆州、黄冈等地纷纷出台超龄农民工清退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60周岁以上男性及50周岁以上女性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
国家实施该项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超龄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国家对农民工生存状况的关注。然而,该项政策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大部分人对超龄农民工的未来生活表示担忧。这些担忧主要基于对农民工身体状况、家庭背景、教育素质等因素的考虑,害怕政策实质上是“好心办坏事”,将农民工推向更严峻的生存境地而非真正地起到改善他们生活的作用。
伴随近年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深,可以预见超龄农民工数量将呈持续攀升之势,如何在该政策下合理保障他们的权益将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当前针对超龄农民工清退问题研究的文献不多
经查阅可知,由于超龄农民工清退现象不具备较长的历史存续期,因此直接针对超龄农民工清退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数量极少,多为新闻咨询与社会热评。由于超龄务工人员参与就业在过去较为普遍,超龄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学界研究重心多放在以超龄务工人员得以参与就业的现实前提条件下,对于超龄务工人员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认定以及其权利保障与社会福利状况之上。因此,本篇调研报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意义,可为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的发展和相关研究提供实证资料和理论建议。
三、调研情况概述
(一)调研时间安排
(二)调研地点
1.超龄农民工清退政策实施地
江西南昌、广东深圳、湖北黄冈
2.非超龄农民工清退政策实施地
湖北武汉、湖北襄阳、湖北宜昌、湖北恩施、湖南郴州江西吉安、江西上饶、江西宜春、云南临沧、广西南宁、广西桂林、福建泉州、山东青岛、四川泸州、山西晋城、山西忻州、河北邢台、重庆、广东肇庆、浙江宁波、四川成都、江苏宿迁、吉林公主岭
(三)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围绕高龄农民工清退令相关问题,同时基于实践调研的全面性、综合性,本次调研同样针对农民工的教育、养老、社会福利等传统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其目的在于将高龄农民工清退令这一新生事物,回归于我国农民工政策体系中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防止由于过于强调高龄农民工清退令的独立研究而使最终研究成果与农民工整体问题相脱离而失去现实意义。由此,本阶段实践调研主要针对①农民工;②农民工雇佣单位/人员;③政府相关工作人员;④法律工作者;⑤法学教授等。
四、问卷结果分析
(一)样本概况
本次调查问卷共发放回收有效问卷177份,从性别分布上来看男性占比62.15%,女性占比37.85%。从年龄分布上来看,25-45岁人群占比54.24%,45-60岁以上人群占比38.42%,60岁以上人群占比7.34%,地点覆盖二十一省三十八地市。
(二)样本数据分析
1.超龄农民工清退令并未被广大的农民工群体熟知。
在我们收集的问卷中,仅有39.55%的农民工了解过超龄农民工清退令,而47.46%的农民工不太了解超龄农民工清退令的具体政策和实施细节,有12.99%完全不了解。
这说明政策宣扬和推行的力度有限,政策覆盖面并不广泛,多数农民工和用工者对其知之甚少。政府及专家学者可深入基层展开访谈和调研,切实了解农民工面临的困境,重新对相关政策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关引导和服务机制,让清退令及其配套措施的受众增多,可接受度提高。
2.超龄农民工被清退后,生活恐成极大难题。
在我们收集到的177份有效问卷之中,41.24%的农民工并没有参加任何养老保险。
同时,在全部177份调查问卷中,仅有9.6%的人表示在被清退后,自己可以找到能够继续参加就业,获得收入的职业。
在被清退后难以重新就业的情况下,依靠之前的积蓄以及少部分的养老保险,同样无法继续支撑被清退高龄农民工的养老生活。从调查得出的数据来看,80.79%的农民工的积蓄根本不足以支撑自己退出劳动,退休养老,预期自己积蓄足够支撑养老的农民工仅仅只占到了全部问卷调查人群的19.21%。
诚然,高龄农民工清退令是出于好心,但是在我国普遍存在未富先老的难题,更何况是要在工地上劳作的,收入水平相对更低的农民工群体,我们调查发现,超龄农民工一旦被清退,其生活乃至生存都会存在较大问题。如何在劳动中保护高危人群,提升对于超龄人群的保护,同时保障其生活质量,做到老有所依,需要有更多的政策同心同力,而非清退令一纸可以轻松解决。
五、调研分析
(一)存在问题1.高龄农民工从事某些工作确实存在高度危险
一方面,建筑行业属于高强度和高风险领域,超龄带来的体力和意识问题都与风险要素相关,再加之施工现场居住条件差、重体力要求的高盐高油饮食等对老年人健康均十分不利,从事建筑作业易发生意外,并且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提供保险服务。另一方面,超龄农民工在发生意外时不易维权,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尚未明晰导致赔偿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所获赔偿金额具有不确定性。面对该群体较高的事故发生率,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地方官员就会面临被问责和赔偿的双重压力,因此倾向于实行“一刀切”政策,对该类群体下清退令,迫使他们离开建筑工地。
2.清退令下超龄农民工存在生活困难
从调查问卷呈现的数据来看,高龄农民工清退令虽然出于避免农民工从事高危行业,从而保障其人身安全,但是实际上考虑欠妥,因为事实上绝大多数的高龄农民工根本没有被“清退”的能力,反而面临如下六方面的问题:
①“生存难”。首先,超龄农民工社保参与率低,一方面许多企业没有为农民工投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农民工普遍缺乏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超龄农民工养老保障水平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养老面临严峻的经济保障、健康护理等问题。最后,农民工的代际传递加大超龄农民工生活压力。
②“就业难”。超龄农民工留城就业难,返乡就业难,返乡创业则更难。
③“权益保障难”。目前,超龄劳动者尚未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保障范围,缺乏劳动主体资格。超龄农民工在遭遇拖欠薪资、事故伤害等情况下,无法依据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只能依据劳务关系。
④劳动力短缺问题:清退超龄农民工带来的另一问题是,用工方难以招到青壮年的农民工,甚至出现“用工荒”,这主要与大部分年轻人排斥进工地的心理态度有关。
⑤再就业问题:相当多的一代农民工是被排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清退后他们可能仍有寻找工作的需求,但其本身掌握的社会技能却极为有限,不能实现再就业。
⑥养老问题:很多超龄农民工缺乏缴纳养老保险意识,再加上跨省转移接续难,不少人被迫中断社保,甚至弃保。于是,本来应该“多缴多得”的养老保险,很多农民工只能无奈地选择“能少缴就少缴”。
据《2021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 27.3%,且5年来持续增加。他们有劳动能力和务工诉求,且大量活跃在建筑工地上,若超过60岁便被强制清退,就直接降低了家庭收入,也对农民工积蓄养老资金不利。
⑦变形问题: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超龄农民工来填报个人信息时,为了符合年龄,就提供他们子女等人的身份证,工头把工资打到他们提供的账号里。清退政策实质上并没有改变任何现状。
3.劳动力老龄化背景下的用工短缺问题
我国建筑业人力资源存在“供求不适配”的现实情况。不少青年劳动者对于在工地工作缺乏认同感,年轻人选择建筑业的比重越来越少,同时新一代工人在操作过程中缺乏技能和经验的积累,而一些超龄劳动者在常年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在一些工种上效率更高。
一些超龄劳动者的年龄达到了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的年龄,但仅年长几岁并不会过多的减损其劳动能力,反而可能因其多年的工作经验,相较于刚入职的新人存在诸多优势;一部分超龄劳动者群体,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在退休以后追求另一方面的进步,发挥自身的能量,在这个过程中既给社会做出了贡献,更多的是让他们在这个社会中有着参与感。如果单纯的因年龄原因而不能给予他们劳动主体资格,不将其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之内,则难免不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
4.当前学术界对“清退令”的看法存在争议
当前,有些学者认为禁止超龄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这一政策在全国多地已落实数年,有关规定符合劳动力市场要求,也符合国家对相关领域的管理要求。
但也有人认为农民工从事的很多工作,具有临时性、季节性和不固定性特点。从社会学角度讲,这种用工形态上是非常正常的,政府不应该划定年龄线而对这种灵活用工方式过多干预,没有必要逼着超龄农民工离开建筑工地。要降低事故发生率,应该通过提高工地安全措施,限制用工时间等手段来实现。
另一方面,部分学者经过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存在“一刀切”式的“年龄歧视”,会把建筑方的用工需求和老年人的就业需求都给堵住。“清退令”看起来保护了农民工的利益,却忽略了他们的一些合理诉求。建筑工地现实中以中老年农民工为主,在不能签合同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建筑领域层层分包,出现农民工干了活却拿不到工资的现象。
而以吕德文教授为代表,认为现在的招工和用工处于一种均衡状态,一旦强行出台政策打破,只会造成用工方招不到人和老年农民工被迫离开建筑工地的局面。这既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现实,更没有必要。这也是很多地方出台过多次清退令,却无法落实的一大原因。同时,目前我国低技能层次的基础劳动力存在不足现象,很多行业缺低层次的劳动者。如果年龄卡得太死,这个行业的劳动力供给就会面临短缺。
(二)政策建议
1.关注高龄农民工权益保护,注重对用工单位合规引导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不断出台推动农民工权益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当前,我国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政策仍然偏重于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保护。学术研究也大量停留在新生代农民工的研究之上,缺少对高龄农民工的研究。并且,经济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带来了针对高龄农民工侵权现象的不断发生。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导致各种不同侵权类型的滋生,而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必然需要不断进步,才能够对其加以限制。
相关政策最好留足“缓冲期”,让超龄者累积的经验与能力得以“缓释”,适时引导超龄农民工转岗;在对体力、能力要求相对较低的领域适度放宽限制,强化健康监测,支持他们就近从事一些低强度工作;建立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养老保险制度,解决“生存难”困境;拓展就业渠道与提高职业技能,解决“就业难”困境;因地制宜修订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超龄农民工权益。同时注重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和引导,确保对农民工群体的工作权益保障落实到位。
2.多元共治,实现政府与人民对接,政府与企业协调,实现政策良性运行、企业自觉自律、农民工幸福度不断提升的有机统一
政府的社会责任是指政府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承担对实现市场良性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责任。政府的社会责任要求政府必须超越把GDP作为唯一目标的错误观点,强调要在发展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贡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特别是高龄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然而,部分政府在相关政策建设方面仍缺少足够的关注。同时,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建立健全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返乡就业创业机制,是实施创新创业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抓住时代发展机遇,实现乡村振兴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改善政策法规体系,确保广大农民工群体的幸福感、获得感、融入感,政府一定要担当起相应重任。
3.对策创新,风险防范和法律规制双管齐下
规范雇工行为,维护农民工,特别是高龄农民工合法权益存在众多方法,出于对产业规范制度化的要求,建议将侧重于相关法律机制完善,对其加以规制,建立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从政府监管、行业自治等多方入手,以期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解决现有问题并有效防范未来风险,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产业的发展中,有着多方主体参与,他们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这决定了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各不相同。此外,对侵权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之中也涉及政府与社会群众等形形色色的主体。可以农民工特别是高龄农民工为核心,通过完善政府对用工单位的监管,提高市场准入机制并创新行业自律管理机制,鼓励行业自治,鼓励社会群众监督从不同角度建立规制体系,实现权益保护的风险防范与法律规制的双管齐下。
4. 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主要依赖资源要素投入、大规模投资拉动发展,建筑业工业化、信息化水平较低,生产方式粗放、劳动效率不高、能源资源消耗较大、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2022年中国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人力成本将日益提高,尤其是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的特殊背景下,建筑业传统建造方式受到较大冲击,粗放型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迫切需要通过加快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运用集成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以积极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为重点,加大建筑机器人研发应用,有效替代人工,进行安全、高效、精确的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作业,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六、实践成果概况
七、结语
自超龄农民工清退令在部分地市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此产生广泛讨论,原因在于人们基于对农民工身体状况、家庭背景、教育素质、社会保障等因素的考量,将农民工推向更严峻的生存境地而非真正地起到改善他们生活的作用。但国家实施该项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超龄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国家对农民工生存状况的关注。
故清退令可以施行,但必须伴随着《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超龄劳动者就业配套和培训制度的建立以及建筑工地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强等诸多措施的协同进行。如上海在清退令中加入较为弹性的规定,允许超龄劳动者从事工地其他辅助性岗位,比如保洁、保安、仓管等不受影响。此外,为解决用工荒难题,最根本的措施是实现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协同发展,以建筑机器人取代建筑劳动力。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农民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增强国际竞争力,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如何通过清退令,让这些农民工群体能够进一步公平分享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红利,将是全社会持续关注且着力解决的问题。
八、实践风采一览
图为实践队员李晓倩设计的“珞劳卫权站”公众号头图。 左佑 摄
图为实践队员张敏于安徽省阜阳市工地调研照片。左佑 摄
图为实践队员罗瀚泽于广东省佛山市工地调研照片左佑 摄
图为实践队员汪冰倩于重庆工地调研活动照片。 左佑 摄
图为实践队员李嘉昀于广东省肇庆市人社局调研照片。 左佑 摄